多选题 甲公司欠H公司100万元劳务费,一直未支付。甲公司的下列行为给H公司造成损害,H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的有______。
  • A.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到期货款20万元
  • B.甲公司无偿转让其运输汽车2辆,价值40万元
  • C.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生产设备,受让人丙企业知道该情形
  •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原材料一批,价值20万元,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该题考查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撤销权。根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以受让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受让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所以选项D不能撤销。同时在学习中还要注意区分合同效力中的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规定;两个撤销权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