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强生公司与关华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于2011年3月6日美华公司到强生处提货并于4月1日前付款,但美华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迟延付款,2012年1月10日,强生公司再度催要货款;5月6日,美华公司表示将于8月7目前履行义务,则强生公司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
A.2011年1月10日 B.2011年4月1日
C.2012年5月6日 D.2012年8月7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美华公司于2012年5月6日表示将于2012年8月7日前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的完结之日为2012年8月7日。故D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