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被定义为( )。
噪声敏感建筑物
噪声敏感点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噪声敏感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