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广州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北京U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4月下旬发展的新客户。A注册会计师受托担任X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1)V事务所已于2016年4月初对X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U事务所为发展X公司成为审计客户,在接受委托前,同意了不与V事务所接触的要求。
    (2)X公司于2015年11月收购了Y公司,U事务所将其为Y公司代编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情况告知了X公司治理层,并采取了将代编服务职员排除在项目组外的措施。
    (3)审计期间,X公司决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U事务所提供总额1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用于U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筹建工作。
    (4)X公司于2016年3月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未获税务机关的批准。U事务所在X公司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接受了代编纳税申报表的业务委托。
    (5)审计期间,恰逢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连续3年被拖欠审计费用对X公司提起诉讼。X公司要求项目负责人为其担任辩护人。考虑到诉讼金额不对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U事务所接受了X公司的委托。
    (6)外勤审计工作结束后,项目组部分成员赴拉萨休假。X公司同意按提供往返交通费的约定为这部分成员提供从广州经拉萨到达北京的机票。
    要求:
    请依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逐一指出上述每种情况是否对或可能对U会计师事务所遵循职业道德相关规范产生不利影响,如认为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情况(1)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并向其提供审计意见的副本。

情况(2)产生不利影响。U事务所还应当终止代编服务,并在X公司治理层同意继续由其审计后按规定采取过渡性措施。

情况(3)产生不利影响。X公司既非银行,也非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其向U事务所提供贷款将对独立性产生无法防范的严重不利影响。

情况(4)不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情况(5)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即使诉讼金额不重大,由项目组成员担任辩护人也可能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情况(6)产生不利影响。客户提供的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项目组成员应当拒绝接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