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 月 6 日 6 时左右, 灌云县高级中学上二年级(30) 的仇某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时摔倒在地, 被送至灌云县人们医院进行抢救, 病史录中载明“跑步跌倒后十余分钟, 由老师用汽车于 6: 25 送人至本院……于 7: 30 宣布死亡。 诊断: 猝死(院外死亡) 。 ”
2013 年 1 月 24 日, 仇某父母(乙方) 于灌云县高级中学(甲方) 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确定乙方之子仇某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 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 鉴于其为在校学生, 乙方家庭生活困难, 甲方出于人道援助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 150000 元。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就仇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乙方已从甲方领取150000 元。
另查明: 灌云县高级中学所在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在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投保校(园) 方责任保险,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人保江苏省分公司, 被保险人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 中学等) , 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 300000 元, 事故在该险种保险期内。
还查明: 仇某的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仇某在人保灌云县支公司投保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自 2012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责任重若意外身故, 残疾给付, 每人保险金额为 7500 元。
人保灌云支公司是否应向仇某父母支付 7500 元的保险金?说明理由。
是。仇某父母与人保灌云支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仇某身亡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贵任,人保灌云支公司应支付7500元的保险金。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是否应按照校(园) 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是。双方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所致学生的人身伤亡的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甲乙协议的费用无法弥补仇某父母损失, 仇某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赔偿保险金?说明理由。
有权。因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被保险人江苏省灌云中学应向仇某父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由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仇某父母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