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某工贸公司两艘大型豪华游轮的意向性协议。随后,分公司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盖章是分公司的章。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的要求,出资购买江南造船总厂生产的9811A型大型游轮两艘,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广东省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归工贸公司所有:租期两年半,租金总额Y万元。因经营不善,工贸公司决定将游轮以融资方式转租给振华公司。现租赁公司向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工贸公司辩称:租赁公司西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借款。
问题:
1.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正确答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为西南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却具有缔约资格,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经协商一致订立,内容合法,所以有效成立。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缔约资格、融资租赁合同
[解析] 解析已在答案中,这里只列出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分公司作为其他组织是有缔约资格的,其订立的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本案中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借贷合同。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非贷款。出租入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本案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正确答案】租赁公司可以收回已经转租的租赁物。因为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则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出租人解除合同,当然可以收回租赁物。
【正确答案】工贸公司可以向江南造船总厂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该租赁物的选择并不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正确答案】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246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