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
问答题
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
问答题
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王某提出了申请。
问答题
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问答题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问答题
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