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甲与乙,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甲与乙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于是,市环保局作出一项决定,甲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乙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甲与乙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各承担一半。甲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作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甲厂处于河流的下游,自己只对农民的损失有轻微的致害行为,所以不应当与乙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作出确定。
问:
【正确答案】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甲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甲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后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