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文育公司向海岚公司购置一批丝绸,双方约定由海岚公司于10月9日前送货,货到付款,海岚公司委托丙将货物运往文育公司,但到10月9日,货迟迟未到,10月9日晚凯旋公司致电愿以双倍价钱购买该批丝绸,于是海岚公司向文育公司声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文育公司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B.因丙给文育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承担
  • C.若海岚公司依约交付丝绸,文育公司可依据不需用丝绸而解除合同
  • D.文育公司可依据海岚公司迟延履行致使丝绸无用武之地而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本题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文育公司和海岚公司,因此不应由丙向文育公司承担责任。因此,B项排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文育公司可以根据海岚公司的迟延履行致使丝绸无用武之地而解除合同,因此排除A项,C项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排除,答案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