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形式。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是参考数量。
(1)对以下项目可以适当调高单价:能够早日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灌注桩等);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对以下项目可以适当调低单价:后期项目;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
(2)不合理。理由: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A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增减,对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费用要通盘考虑,措施项目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包含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没有列项的,认为分摊在其他单价中,故其不能索赔。
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根据分包合同追究B公司的经济责任,由B公司承担65万元的经济损失。
(1)双倍返还定金(选择定金条款),索赔金额:60×2=120(万元)。
(2)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选择违约金条款),索赔金额:500×5%+60=85(万元)。
如果合同中有类似价格,则参照采用;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又无类似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宜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A公司不能对业主提起诉讼。理由: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条款,不能提起诉讼。A公司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业主不执行仲裁,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由于背景中叙述“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故本合同应是单价合同,其最大特点就是单价优先,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参考数量。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投标报价及索赔。(1)在投标报价时可适当运用不平衡报价法,具体考虑方面有: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等)可以报得高一些,以利资金周转,后期工程项目(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可适当降低;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获得超额利润,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2)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通常招标单位只列出措施费项目或不列项目,投标人应分析研究清单项目,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投标报价风险。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作适当的增减。措施项目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合同关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下可能订立许多分包合同,而分包人仅完成总承包商分包给自己的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总承包商仍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人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分包人之间合同责任界面的划分,同时承担协调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违约金。《合同法》规定了针对交定金后对违约方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1)双倍返还定金(选择定金条款);(2)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选择违约金条款)。
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施工中新增项目单价确定的方法。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案例第6问主要考查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解决争议通常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