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人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15万元。(2016年一法专一第37题)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2.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甲构成贪污罪。甲被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为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故甲利用职务便利,虚假平账,将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3.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乙系校长,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4.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甲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积极退赃的酌定量刑情节。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犯罪后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