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 )批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