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对人的抗辩的事由有( )。
属于相对抗辩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 (2)无对价抗辩。 (3)背书不连贯的抗辩。 (4)违反当事人间约定的抗辩。 (5)越权补记留白的抗辩。 (6)禁止背书之记载的抗辩。 (7)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 (8)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