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00000÷(1+5%)×1.5%=428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