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3年卷二第53题)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针对商标局作出的下列哪些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A.D.当事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未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D错误,不符合题意。
B.《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据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据此,当事人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