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董事会有10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8%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______。
A、
董事人数减至4人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4000万元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B单独一个“监事”不能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未超过10%,因此不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D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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