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制品。该企业2009年某月份外购情况如下(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支付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为1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510元。
该企业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为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为5000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计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为400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为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首先,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对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置用17/%税率的货物的销项税额的计算;二是对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销项税额的计算;三是对价税混合收取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挂面收入5000元。
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2)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销售面粉收入152000元,各种食用植物油收入400000元,小麦收入6000元,共计5581300元。
销项税额:558000×13/%=72540(元)
(3)价税混合收取适用基本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挂面收入1000元销售方便面收入3000元,计4000元。
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0(元)
(4)价税混合收取适用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销售面粉收入18000元。
销售额=18000÷(1+13/%)=15929.20(元)
销项税额=15929.20×13/%=2070.80(元)
(5)该企业本月销项税额合计=850+72540+581.20+2070.80=76042(元)
其次,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的进项税额分三部分计算:一是购进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二是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三是购进基本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对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1)免税货物的购进价格为收购农民的小麦支付价款70000元。
进项税额=70000×3/%=9100(元)
(2)购进低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购入小麦的进项税额18200元,购入芝麻的进项税额2600元,购入花生的进项税额2340元,生产用外购水的进项税额272元,共计23412元。
(3)购进基本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低值易耗品680元,生产用电510元,共计1190元。
(4)本月该企业进项税额合计=9100+23412+1190=33702(元)
最后,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该企业本月份应纳增值税=本月份销项税额合计-本月份进项税额合计=76042-33702=4234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