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问题:
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妥之一:“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
理由:根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二:“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3)不妥之三:“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4)不妥之四:“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5)不妥之五:“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