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正确答案】当事人直接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该案由A省乙县人民法院管辖。若经过复议,则(1)若复议机关维持没收决定的,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2)若复议机关改变没收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若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该一并受理,分别立案。对该请求可以单独审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高某运输的松香不属于“非法财物”。因为“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本案中,高某对松香的占有并非是“非法占有”,也就不可能是“非法财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法院审理本案时候,应当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以及《行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森林法》是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法院审理本案时必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原则上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必须应该作为依据予以适用。但是,因为《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固应不予适用。同时《林业产品目录》是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引用。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不符合该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