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