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法律咨询事务所(非合伙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开业,当年实现利润80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预计2005年、2006年每年的利润额可达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这类新办企业可享受两年免税优惠。
分析要求:该事务所在2004—2006年,共计应缴多少所得税(税率33/%)?如果让你为其进行税务筹划,该事务所选择何月开业可节税?为什么?
【正确答案】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所以,该法律咨询事务所2004年、2005年免征所得税;2006年计征所得税。
2004—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150×33/%=49.5(万元)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前执行的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表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因此,该咨询事务所可以选择6月30日之后开业,当年实现利润80万元可以计征所得税26.4万元(80×33/%),2005年、2006年为免税年度,2004—2006年三年可以节税23.1万元(49.5—26.4)。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