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 )。
永久性抗辩权
支配权
形成权
延期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抗辩权分为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前者指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等。后者是指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