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上题中,对于郭某的车祸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以及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选项AB涉及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郭某在运送鸡蛋的过程中被刘某撞伤,属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情形,所以其可以向钱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C涉及到车主的垫付责任。本题中,刘某撞伤郭某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1日,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2006年11月3日,所以车祸发生时吉普车的车主是孙某。依
照我国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据此,郭某可以要求孙某承担垫付责任。可是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除了《交通事故处珲办法》,没有对车主垫付责任加以规定。所以,郭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垫付责任。选项 C是错误的。
选项D涉及到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郭某在该车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只能够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不能够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据此,选项 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