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国知局行政复议的范围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条中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专利的审批和授权后的程序中除了涉及法律程序问题以外还涉及大量的技术、法律问题。对于其中一些问题的判断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技术的专家来进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普通的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因此需要在行政复议程序之外设置一个特殊的行政程序以解决上述问题。从法律程序和分工处理的角度考虑,两者的处理内容不应当存在交叉的现象,这也是大多数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通常采取的方式。故选项A正确。
B.C.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规定,选项C正确。“行政不作为”也是提起行政复议的重要理由。故选项B正确。
D.《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般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专利局对内部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