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2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2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 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则甲区建设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8月向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以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及汽车队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发现一审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正确答案】原告为水泥厂,汽车队为被告,建设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先裁定中止诉讼,如果贸易公司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若没有,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反诉不能成立。因为该反诉与原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经审理,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不参加诉讼;如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否进行调解,应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本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议庭自行调解是错误的,应以判决结案。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审理,应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