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
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
限制物权。(1)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不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而是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以及使用收益。(2)客体不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权利。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3)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性
的特征。(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因此一旦某人取得用益物权,则其权利即告实现,该人即可对物加以使用、收益。然而,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使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因此,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可以说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