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方与乙方签有一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将货发到乙方后,乙因资金紧张无钱付款,遂出具欠据一张给甲,欠据上未注明何时还款。3年后,甲方因向乙催付欠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偿付欠款及利息损失,乙则以甲之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2年为由提出抗辩。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官在合议此案时意见分歧甚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之债权未超诉讼时效,因欠据并未注明何时还款,甲得随时向乙主张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据与借据不同,欠据出具之日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时,甲之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据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其本身就是合同;而欠据则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欠据与借据的法律效果不同,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不同。
欠据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下仍为清偿期已约定之债权,欠据出具之时也就是债权届满之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从该欠据出具之日起算;而借据在未约定清偿期的情形下属未约定清偿期之债权,债权人第一次提出清偿要求而未获履行之时即为债权成立之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该债权成立之日。
本案甲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应该为欠据出具之时,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