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6年10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33万元。
    (2)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3)仓库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10.53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4)销售装修板材取得含税价款234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34万元。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2月购入。甲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已知: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为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额为5.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论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甲公司2016年10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