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A项不当选。点燃报纸的行为不足以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故B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故C项不当选。根据《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如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在这里一般指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强拿硬要、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般是指造成商场、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在于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无端生事,而后者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事出有因,企图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获取一定的利益。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因为无聊而点燃报纸,造成人员受伤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