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理由:审计项目组应当选择账面金额等于或高于150万元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将账面金额低于150万元的应收账款项目采用审计抽样,选取样本实施函证。
(2)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在询证函中填列回函的地址只能是ABC会计师事务所。
(3)恰当。
(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检查与丙公司的销售合同、销售退回相关的增值税发票、验货入库单,并查明从丙公司退回货物是否已经入库,同时保持职业怀疑,甲公司是否还存在类似退货问题。
(5)不恰当。针对重大关联方交易合同,审计项目组仅仅对应收账款交易金额进行函证不适当,还应当考虑对与丁公司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6)不恰当。针对甲公司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高估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组在邮寄询证函时,应当首先具体核实由甲公司提供的戊客户的联系方式,然后不使用甲公司的邮寄设施,而是由审计项目组直接在邮局投递询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