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社会保障中的有限政府模式与有效政府模式。
有限政府模式是政府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份额有明确界定的社会保障模式。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这一模式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及责任分担,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体现了效率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在“俾斯麦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社会保障所起作用有限,私营的社会保障供给和家庭以及自愿机构一起在整体社会保障中起了较大作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一模式。
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的,是在否定全能政府模式的基础上,承认政府责任必须是有限的,需要其他责任主体的配合。但是有限是对责任“量”上的限制和界定,并没有保证其责任的履行效果,即有限未必是有效的,而政府的有效性才是政府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源泉,是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基石。有效政府作为一种价值选择,一种政府原则和制度,其主旨是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政府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在政府运行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都必须遵循有效性的要求,形成以效益为主导的政府模式。有效政府模式强调实际效果,采取权变策略,有一定的弹性,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目前已成为很多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