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评估对象的交易时间为2018年11月,A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对象相差11个月,调整比率为1×(1+0.1%)^11=101.11%;B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对象相差8个月,调整比率为1×(1+0.1%)^8=100.8%;C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对象相差2个月,调整比率为1×(1+0.1%)^2=100.2%。
(2)北京的商品价格比石家庄的商品价格高5%,按照交易市场来调整价格,A的调整系数为-5%,B的调整系数为0%,C的调整系数为-5%。
(3)

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503.76+498.96+496.63)÷3=499.7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