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本案中,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为由起诉,因此甲和报社应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7条第(2) 项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本案中,报社提起上诉,根据“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原则,报社为上诉人。报社上诉仅涉及与必要共同被告甲分担责任,而不否认对方当事人乙和丙的权利。因此,甲应作为被上诉人,而乙和丙以原审地位列明,即列为原审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