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某晚,国内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此后,学校以本校依据国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而制定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刘、罗二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将母校告上法庭。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起诉。该案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反响,支持学校者有之,反对学校者有之。其实,学校以此种理由处罚学生由来已久。2003年某日,某大学的一对学生在校园河边亲吻,被系主任发现,此后,两人被正式通知因其违反校规将被给予记过处分。这是第一对因“亲吻”而遭受处分的高校学生,后该对恋人因此最终分手。此后,该校某系又颁布了《×××系系规》,严禁“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校园内)搂搂抱抱,过于亲密”。学生戏称为“禁吻令”。校方表示,如执行良好,将在全校推广。据悉国内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或准备出台类似规定,其中有的还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高校规定禁吻的现象进行评论。
【正确答案】[参考例文] 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处分“接吻”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这一行政行为未经过正当程序。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的要求,如果程序上没有保证当事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那么结果就不能说是正义的行政行为,故不应该遵循。而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积习使很多高校也沿袭了这个观念,在管理处分学生时不重视在程序上使同学得到公正对待,仅仅单方面作出决定,而不听取学生意见。 其次,这一行政行为违反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利益的措施。高校因为学生“接吻”即对其作出处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明显超出“接吻”对学校教育管理体系的伤害。 最后,这一行政行为并无法律授权。大学生在校内接吻,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据自己所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已经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接吻”的对与错属于道德范畴,本不应由法律调整,“禁吻”的行政行为无疑混淆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行政行为须合于法律规定,不能违背主流道德,这既是高校行政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答案解析】该案所包含的法律问题较多,这也是解析题目的角度所在: 第一,高校开除、处分接吻大学生的处分权是否具备合法性依据?高校是法律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处分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即高校行使处分权也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考生可以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阐述。 第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本案中法院认定驳回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是认为高校处分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一个肩负特殊职责的机关,法院应当对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只有具有中立地位的法院才有能力和资格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学校与学生之间地位本来就不平等,为了保护弱势相对人——学生的基本权利,于理于法都应当允许学生对高校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高校处分权,以保护公民利益的制度设计中,法院无疑是最关键的一环。 第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这两名大学生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还是应该受到法律(学校的内部规范)的规制值得进一步追问。有人认为学校不应该处理这事,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因此,考生可以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和道德认定标准的相关性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此相关的一点是高校处分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问题,“权利的边界”在人们日益关注自身正当利益的时代,逐步提升为凸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