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皮鞋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5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出资1万元,负责组织工人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获得利润10万元,三人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由于物价上涨,工人工资依然没有变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显著下降,使皮鞋出现质量问题,致购货方春天公司造成2万元的经济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甲、乙、丙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已经按照约定参与了盈余分配,应当认定三人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A选项错误,当选。再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故对于春天公司的损失,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不当选。C、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