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八):宋高宗时周林上《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曰: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然而推鞫之吏,狱案未成,先与法吏议其曲折,若非款状显然,如法吏之意,则谓难以出手。故于结案之时,不无高下迁就,非本情去处。臣愿严法立案,推司公事,未曾结案以前,不得辄与法司商议。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材料体现的是宋代何种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材料体现的是鞫谳分司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宋代实行该司法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材料,实行鞫谳分司制的目的是“防奸”,推司为规避风险,“案成”之前与法司商议,并揣摩法司心思,这造成一味顺从法司意见,致使本应有的牵制、制约制度名存实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评价该司法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宋朝实行鞫谳分司制,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为民申冤,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权。但实行鞫谳分司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而审、判分立也不符合司法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