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 )公办学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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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 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