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祁小某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款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午,受益人栏填写的是“法定”。2008年1月15日凌晨4时祁小某到张某经营的“阳光游戏室”打老虎机,到9时共输了现金600元。在要求张某返还其赌输的600元钱时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其持剪刀刺伤了张某(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张某及其家人持械击打头部、腹部和腿。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并马上将祁小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祁小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的主要结论是:①祁小某在熬夜后与人发生纠纷并剧烈打斗,这些因素导致的损伤较为严重但不致死。②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使祁小某已患有病变(脂肪心和冠心病)的心脏所承受的负荷急剧增加,进而导致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即祁小某生前系外界因素[类外伤等]作用导致其自身疾病(脂肪心、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事发后,其父祁某向X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X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继承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且人身保险金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本案中X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X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理由如下:祁小某因病发作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本案中保险产品适用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致害源必须是身体之外的,即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之外,其特征是“外来的”“非疾病”的,而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方式必须是“突发的”“破坏性的”致害源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因其作用产生明显的不良后果,如碰撞、撞击、坠落、跌倒等,且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致害源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独立”的因果关系,但现在已经证明祁小某死亡的近因系其自身的疾病。综上所述,祁小某身故的原因系疾病而非意外伤害,故X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