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但汽车队将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后得知,宏大钢铁厂不久前已经被撤销。这时丁区建筑公司声称与钢筋厂有债务关系,戊区化肥厂声称与宏大钢铁厂有债务关系,而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钢筋是宏大钢铁厂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钢筋分送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筋100吨。当钢筋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筋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吕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吕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钢筋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付给钢筋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问答题 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实际上一个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难发现,甲区、乙区、丁区、戊区人民法院均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故有权管辖。
问答题 如果汽车队发现宏大钢铁厂已被撤销,遂将钢筋卖给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原告:钢筋厂;被告:汽车队;第三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
问答题 如果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异议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此异议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时已经处于调解阶段,时间上已经晚于提交答辩状,不可提出异议。其二,此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与审判人员是熟人而主张移送管辖,理由不成立。《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故,该公司仅可申请回避。
问答题 如果钢筋厂诉宏大钢铁厂不履行合同,此诉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如果宏大钢铁厂有权利义务承担人,通知其参与诉讼,如果没有则中止诉讼。
问答题 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建筑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反诉不成立。反诉请求要成立,既需要与本诉请求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又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请求与本诉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问答题 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经审查,如果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他可以不参与诉讼;如果需要承担责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问答题 如果钢筋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赵某应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据此,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答题 此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样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不当有三种表现:第一、此案不应当独任审判,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是否进行调解,不应由审判人员自行决定,而应依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其同意,才进行调解。法院也不应当进行第二次调解,应以判决结案;第二审法院就上述案件不应作全面的审理,应当针对第三人上诉请求和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考点] 侵权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反诉;缺席判决;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