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未就质量检验期间作出约定,但设备质量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质量保证期为5年。甲公司将设备运回后,立即组织人员检验但未发现任何问题;投入使用后第3年,设备出现故障,经查为关键部件质量瑕疵所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乙公司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
B、
甲公司未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乙公司标的物有瑕疵,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
C、
由于质量说明书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乙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D、
由于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均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目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