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特点。
【正确答案】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在程序各个阶段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一定程度的简化,比普通程序更具效率。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起诉与受理。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证人、当事人的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3)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同时仍然由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4)举证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普通程序中对举证期限的严格限制。
   (5)先行调解。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6)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7)宣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除非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
   (8)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一些具体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9)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