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法律既不是一无所能的,也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存在着一定局限性的。
(1) 法只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必然受制于人类认识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在人类未认识到法律的意义的时候,是不可能有法律存在的。同时,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种,它的功能与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领域,法律并不能将它们都取而代之。法律不仅会与它们相并存,而且还要和它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同一社会秩序。
(2) 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范围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法律不是在任何社会方面都能发挥其功能或作用的。事实上,在许多方面,社会都无需法律调整。有的社会方面甚至不能由法律调整,否则,适得其反。
(3)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主要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的可能展望,其更注重的是社会的现实。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将现实社会规范得详尽无遗。再加之法必不可少的稳定性,法就难以尽善尽美。法的功能与作用也必然因此而受到局限。
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是法的功能与作用认识上的两个极端的错误观点。尽管它们都是错误的,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历史背景和客观条件的差异,危害是不能等量齐观的。各国的情况不同,两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也不同。在我国,由于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历史,法律万能论虽然可能有所存在,但并不普遍,但法律无用论却比比皆是。法律无用论是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答案解析】参见本章“重点知识讲解”中“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局限”的相关部分。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的能与不能,并通过阐明法的局限性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的两种极端立场的错误性。应主要从法律的历史性、调整的范围和种类、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等几个方面来回答本题,在辨析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中和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角色来揭示法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