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能够合案申请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合案申请
[详解]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专利法第31条第2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2.1同一类别:“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同一类别是指同一大类,而不是同一小类,选项A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3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或者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除了应当满足上述合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具备其他授权条件;如果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或者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或者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选项B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选项C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2.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