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李四进行正当防卫,致李四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李四当时已无侵害能力,求张三将其送往医院,但张三不理会而离去。李四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张三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B.张三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 C.张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D.张三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正当防卫能否导致作为义务,在刑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台湾学者林东茂指出:“正当防卫者的保证人地位,应当是否定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遭到反击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此项后果。对于陌生人,任何人都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认为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者有保证人地位,无异承认侵害者的法律地位高于陌生人。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防卫过当),才可能有保证人地位,例如:弱女子顺手牵羊,店员持棒球棍重击,店员必须将伤者送医。承认恰当防卫者有保证人地位,将使正当防卫形同防卫过当,甚至将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者等同看待。这对于正当防卫者是不公道的看待。”“需要分不同情形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在这种场合,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本案中,张三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李四进行正当防卫,致李四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虽然张三的伤害行为本身并不过当,但张三造成了李四死亡的紧迫危险,如果不予救助的话,应当认为其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即防卫过当。故C项正确,D项错误。A、B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不应使用“独立”一词,“独立”一词所暗含的是陷阱。因为虽然命题人认为此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而非不作为“独立”导致。这确实对考生要求太高。
   综上,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