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6月,广州某公司销售部聘用了两名外地青年林某与李某为业务员,事后销售部才将此事向人事部作了口头说明。对此,人事部未作表示,二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销售部利润留成中支付。半年后的某天,林某在外出销售中遇到车祸,造成终身残废。于是,林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公司拒绝其要求。
   问题:林某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林某是否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
【正确答案】林某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他仍有权享受该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劳动者一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并享有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并且有义务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除了采用行政方式外,普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如果非依行政方式或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是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权利义务,但事实上却存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关系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本案中,该公司销售部聘用了林某与李某后向人事部作了反应,人事部未作表示,销售部的用工行为应视为公司的用工行为,林某是公司的一员。林某与该公司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二者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林某身为公司职工为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林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劳动者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林某在销售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法享受该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工伤待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