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赵某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赵某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依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有权向当地教育行政门提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 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