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外观设计主动修改的范围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U}}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主动提出修改{{/U}}。”《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U}}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U}}。”《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3“简要说明”中规定:“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专利审查指南2010》1-3-10.3规定:“……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U}}(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U}};……(5)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U}}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的描述、产品推广宣传等用语{{/U}};……”故选项A、B、C、D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