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8月6日与某业主(甲方)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8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8月16日,双方商定与计划工期相比: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并在征得甲方代表的批准后,如期开工。
1.事件一: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B处于非关键线路上,未超过其总时差,应进行费用补偿。因此,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二: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迟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三: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但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甲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而由此增加的作业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2.经图2计算结果可以确定计划工期为48天。A工序TF=0,B工序TF=3,C工序TF=4,D工序TF=6,E工序TF=10,F工序的TF=0,H工序TF=0。
关键线路为:M→A→F→H→I。
3.由图3计算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