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5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问答题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做法不妥。 (2)理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①国家重点水利项目;②地方重点水利项目;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项目;④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企业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中,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例中,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不妥之处: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 (2)不妥之处: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为成员总数的4/7,少于2/3。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