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某单位甲(简称甲)、某单位乙(简称乙);被告:某单位丙(简称丙)
   2005年1月,甲与被告丙签订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购买被告商品房30套共2000平方米,售价300万元,交付日期为2006年12月。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但合同签订时被告丙尚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资金尚未实际投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预售合同亦未办理登记。
   2006年1月,被告丙又与乙签订了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乙购买同一标的商品房,售价500万元,交付日期为2006年12月。合同签订后,乙按合同规定交付了定金及首期房款共200万元,此时,被告丙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投资已达50/%,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
   2006年11月,两原告得知被告丙“一房卖二家”的作法后,均向被告丙主张权利,协商不成,两原告于2007年3月分别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试分析:
【正确答案】本案所涉及的两个合同中,甲与被告丙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乙与被告丙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本案中,甲与被告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被告丙尚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资金尚未实际投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预售合同亦未办理登记,因此,被告丙此时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两人签订的合同因此而无效。
   乙与被告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被告丙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房投资已达50/%,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在有关部门办得了预售合同登记,而乙按规定交付了定金及首期房款共200万元,因此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两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判令被告丙向乙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被告丙承担因迟延履行给乙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判令被告丙与甲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由被告丙返还甲交付的房价款300万元,如果甲在该无效合同中无过错,被告丙还应承担甲因此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